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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川Z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洪雅县中山乡往洪雅县城行驶,19时55分许,行驶至洪川镇修文路三段原交警大队外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谢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其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洪雅县中医院提取血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0mg/100ml。到案后,谢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是坦白,可以从轻或处罚;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2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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