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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22196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街**号,无业人员,中国共产党党员,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3时45分许,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鹿某区宜微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牛山村北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冀医法鉴[2020]毒鉴字第981号),谢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61mg/100ml。

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无前科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本、行车本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谢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毒物室冀医法鉴[2020]毒鉴字第981号;4.视频资料:谢某某危险驾驶现场、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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