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2198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工作单位及职务:成都**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社区**组**号。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21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川A3***F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华信大道由华阳方向往龙泉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华信大道宝狮湖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民警发现其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谢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23.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因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谢某某系初犯,情节较轻,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情节轻微不起诉。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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