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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91********,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单元****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2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郫都区犀浦镇岚牌街时,被警察挡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98mg/100ml,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0.9mg/100ml。

2020年7月23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接通知后到郫都区交警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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