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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9〕39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79********,汉族,高中文化,南宁德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组**号,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P小型轿车从南宁市青某某金浦路汇东国际出发,行驶至民歌湖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3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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