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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1〕28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42527196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12月17日21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证锁定,逾期未审验状态)醉酒(经鉴定,谢某某血液样本中血液乙醇含量为85.12mg/100ml)驾驶粤S2****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茶山镇怡化北路食为先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韦忠辉对危险驾驶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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