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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37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000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中市大里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2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E7****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丹路与仙湖度假区交界处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36毫克/100毫升;随后带其到佛山市中医院禅城高新区医院进行抽血检测,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00.05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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