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1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5********,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住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村**号。2019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线**镇**桥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_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