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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41970********,汉族,初中,中共党员,溆浦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社区,住湖南省溆浦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3时20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N56F19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溆浦县**镇**村往本县城城北行驶,当行驶至本县城南消防大队门口路段时被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76mg/100ml,经鉴定谢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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