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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1〕29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为从事保安工作,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员证(发证机关为杭州市公安局,盖有“杭州市公安局保安管理专用章”,证件编号为浙0120********)。

2020年8月25日,被不起诉谢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上交保安员证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情况说明、同案犯鉴定文书、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印章样本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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