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陂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谌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64********,汉族,高中文化,武汉市黄龙**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9年3月5日、3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和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4日19时40分,被不起诉人谌某某酒后驾驶鄂A****7号白色陆地巡洋舰霸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区前川街理林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石阳街路口附近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谌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15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