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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谈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23分许,谈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武都区盘旋路大桥南桥头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结果为117mg/100ml,经对谈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00.2mg/100ml。
本院认为,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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