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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谈某某,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31991********,汉族,大专文化,**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苑**区**号**室(户籍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村**东**号)。被不起诉人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谈某某先后在无锡市梁某某西新饭店(城中店)、夜色酒吧与他人饮酒。次日1时许,谈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S****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某某高墩桥被民警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被不起诉人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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