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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诸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21968********,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荆州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晚,诸某某酒后驾驶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有酒驾嫌疑,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06mg/100ml, 随后被民警带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样本并送检。后经荆州市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诸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2. 1mg/100 ml。
本院认为,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属危险驾驶,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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