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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住福建省石狮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从客户处通过以物易物的方式换取一只猪鼻龟,并将其饲养在自己经营的福建省石狮市**路**号**水族馆内。2016年11月份,王某某(另行处理)主动提出帮助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将该猪鼻龟挂于淘宝网闲鱼平台上予以售卖,最终以5400元的价格将该猪鼻龟销售给了经营浙江省桐乡市**镇**西路**号**鱼缸店的王某升(另案处理)。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中心鉴定,上述猪鼻龟为两爪鳖(又猪鼻鳖),被列为CTTES公约附录II的物种,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猪鼻龟一只,达到构罪标准但情节较轻;(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系初犯、偶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已退缴的违法所得4300元人民币由本院上交国库。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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