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99********,汉族,中专文化,如皋市**服装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镇**居**组**号。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20年2月16日6时许,在如皋市**街道**培训中心**号宿舍,乘隙窃得同宿舍被害人夏某某的微星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600元。
案发后,许某某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涉案电脑已退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