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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珙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珙县人,无固定职业,住珙县洛表镇******号。

本案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下午,何某某(另处)在珙县洛表镇街上喝酒后,采用哄骗手段将孙某某(女,2岁)带至洛表镇**村**组自己家中,脱下孙某某的裤子,欲对孙某某实施奸淫,后被找至何某某家的左某某(孙某某的外婆)发现并报案。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孙某某的母亲)得到消息来到现场后,气愤之下持铁质棍状物品对何某某进行殴打,致何某某左侧第3-10肋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许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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