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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35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2001********,汉族,大一在读,**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住肥东县**镇**幢**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高中毕业后在家找兼职,通过其朋友程某某(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逮捕)介绍办理银行卡交由他人使用并获利。在得知银行卡系供他人洗钱的用途后,许某某仍坚持将利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七张银行卡(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九江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提供给他人,并从中获利200元。经核查,上述除邮政储蓄银行外的六个银行账户共转账资金共计221771元。
另查明,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退赃1000元。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在校学生,刚达入罪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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