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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5********,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0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汽车,从南安市**镇**出发,往**镇**小区方向行驶,至**镇**路段,被设卡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同日0时21分许,民警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送至南安市成功医院,由护士抽取血样并送检。同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46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酒精呼气测试单及呼气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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