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二部刑不诉〔2021〕13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住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温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2日22时58分许,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B****微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行经京福线-温州鹿城段路口处时被查获。经鉴定,许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
上述事实有全国常住人口详情、机动车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归案经过、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监控录像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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