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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41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7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区**村**幢。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瑛,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158********。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6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武义县上松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20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上松线7km+800m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经检验,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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