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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02051988********,山东省青岛市人,本科学历,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603户,系青岛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释放,2020年1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6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甲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市北区顺兴路与台东**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不起诉人许某甲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到案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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