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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许*,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路**街**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区*******栋*单元**号。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27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许*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W的小型越野客车由龙泉苑街往金阳南路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泉苑街与兰州路口交叉口200米时,与唐**驾驶的车号为贵A****W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无人员受伤、许*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立即到达现场,于03时28分将被不起诉人许*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5.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许*赔偿了被害人唐**人民币3000元,取得了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愿意认罪认罚,且已经对被害人唐小雨进行赔偿,取得了唐**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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