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酒泉微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号楼**单元**号,现住址酒泉市肃州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刑事拘留释放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甘F****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酒泉市肃州区敦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正信大厦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9月6日,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检测结果为114.2mg/100ml。2020年9月7日经甘肃科学司法鉴定所检验对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8.36mg/ml,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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