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其位于环县**镇街道经营的“**”宾馆旁边的“石锅鱼饭店”与徐某某等四人吃饭,期间饮用“五星金辉”牌白酒。22时许,因发现妻子宋某甲不在家,许某某外出寻找,在**镇老街道桥头发现宋某甲后,二人因家庭矛盾发生吵嚷和肢体冲突。后其妻侄宋某乙将宋某甲载离,许某某便驾驶甘M*****号轿车跟随,宋某乙行驶至派出所报警,许某某遂被查获。提取血样后,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56mg/100ml。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