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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汉族,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69********,初中文化户籍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洪德乡******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5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环县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其位于环县**镇街道经营的“**”宾馆旁边的“石锅鱼饭店”与徐某某等四人吃饭,期间饮用“五星金辉”牌白酒。22时许,因发现妻子宋某甲不在家,许某某外出寻找,在**镇老街道桥头发现宋某甲后,二人因家庭矛盾发生吵嚷和肢体冲突。后其妻侄宋某乙将宋某甲载离,许某某便驾驶甘M*****号轿车跟随,宋某乙行驶至派出所报警,许某某遂被查获。提取血样后,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56mg/100ml。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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