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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52211999********,准驾车型C1,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栋**,个体工商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3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0A****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许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同日23时46分将其带至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人民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80mg/100ml。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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