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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27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9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琼C****号牌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万宁市万城镇万州大道仁里桥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公安民警带其到万宁市人民医院抽血后送往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验结果为86.45mg/100ml,达到国家行业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明显,未造成危害性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刘俊剑

                             书记员:王  琳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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