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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92********,汉族,大专学历,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乡**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冀A*****行驶至**国道**路交口东3000米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石栾南警务站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为146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13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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