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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5550,汉族,本科毕业,系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矿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路**号院**号楼**号,现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路南段**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家饮酒后,驾驶豫DG**号白色东风牌小型面包车,沿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与中兴路交叉口西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许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后,将其带至解放军九八九医院抽血,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许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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