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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8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76********,朝鲜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黄岛区**小区**号楼802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轿车(载朴某某),行驶至黄岛区**镇王台交通执法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经对犯案时提取的许某某血样进行检测,乙醇含量为105.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许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破)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证明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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