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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6********,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萧县**中学教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2日21时50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皖F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萧县张庄寨派出所门口,被张庄寨派出所工作人员发现,后移交酒店交警中队。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3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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