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8月10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9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萧县**镇**村东头路段路过,后王某某报警称许某某驾驶摩托车将其碰倒,萧县公安局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后,于当日22时许找到许某某,许某某不承认其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民警发现其涉嫌酒驾,随即将其带去医院抽血,后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52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20年3月13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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