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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住安徽省肥东县**镇**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0时许,许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小型轿车行驶至肥东县**路富乔足浴店门前路段时与人发生纠纷,随后被民警查获。2019年9月17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当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9.4mg/100ml。

本院认为,许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本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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