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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Z3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住肥东县**小区**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肥东县桂王路与临泉东路交口处,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并挪动苏E*****轿车。后被民警在处理纠纷时发现并带至肥东县中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许某甲的证言;3.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12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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