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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乡**村**组,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1时许,许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肥东县**乡**路**路交口处时,被路面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9月28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当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3.0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认罪认罚。被当场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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