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0〕50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 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嘉善县**街道**幢**单元**室。2005年5月1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治安罚款3000元、没收赌资1000元;2010年3月12日因嫖娼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 月24 日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酒后身体不适呼叫120救护车,后在等待救护车到来的过程中自行驾车欲前往医院。随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F*****的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嘉善县**街道**路**路路口时,因遇到先前联系的嘉善县急救中心120救护车便乘坐该救护车至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医院被嘉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并被依法提取了血样,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证实其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证人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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