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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4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3日03时00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皖HQ****小型普通汽车行驶至本县环城南路教育局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结果为106mg/100ml。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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