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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麒麟区,住曲靖市麒麟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9日22时38分,许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沾益回家,行至曲靖市麒麟区**路**花园**期**路段,其所驾车辆与刘某某所驾云******(临时)小型普通客车相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因协商未果,被害人报警,许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经鉴定许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36.59mg/100ml。双方已达成协议,各自修理自己车辆。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造成事故后果不严重,酒精含量相对较低,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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