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68********,汉族,高中文化,河北**汽车销售维修服务公司董事长,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现住石家庄市高新区**小区**-**。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循环化工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循环化工园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至2018年间,许某某通过时任石家庄市交管局**车辆管理所**科科长的温某某取得带有印章的空白临时行驶车号牌。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在空白临时行驶车号牌上套打车辆信息,伪造临时行驶车号牌供自己及被害人边某某使用。现已查证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伪造临时行驶车号牌27张。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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