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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酒后驾驶甘G****号黑色建设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至甘州区南二环路**公路路口处时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许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后经抽取血样委托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甘申司法毒物字(20200311)第01号鉴定意见书认定,许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许某的供述;

4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能够证明本案犯罪事实的其它证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许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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