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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诉刑不诉〔2019〕155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9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号**号**单元**室,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5日23时40分许,邢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路与青园街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31mg/100mL。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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