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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镇**村**巷**号,住户籍地,系打工人员。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2时06分许,孙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红色昌河铃木小型轿车回家,沿石家庄市长安区石丰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石丰路与朝阳街口东5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2.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现场笔录;5.现场查获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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