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诉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00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镇**村**胡同**号,住户籍地,挖掘机操作工。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冀A*****的黑色哈弗小型轿车从正定承德街出发,行至河北大道,由西向东至体育大街,沿体育大街由北向南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体育大街(警务站至子龙大桥路段)处被石交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司法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5.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现场笔录;5.现场查获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