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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镇,住河北省新乐市****铺村******号,系村电工。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2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冀A*****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建设大街由南向北行至丰收路口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长安交警大队交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司法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4.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现场笔录;5.现场查获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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