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乡**村**区**号,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栋**单元**室,系河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汽车销售。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2时10分许,李某某在单位饮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冀A*****的黄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出行,沿建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驶至石家庄市长安区志诚路与体育大街交口东20米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9.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现场笔录;5.现场查获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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