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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乡**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镇**家园**号楼**单元**室,系餐饮个体。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1日20时57分许,林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冀A*****红色江淮牌小型轿车回家,沿石家庄市长安区石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太行大街桥下时被交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林某某脉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1.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现场笔录;5.现场查获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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