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路**号**楼**室,现住西峰区**乡**楼**号。2014年8月1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8月14日退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7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路某某、强某某(二人已起诉)在庆阳市西峰区**宾馆北侧巷子向西200米处一院子内在无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开展收购原油经营,具体由被告人强某某负责收购原油,被告人路某某负责出售,后被告人路某某联系宁夏“华平科瑞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收购原油,同时联系被告人苏某某(已起诉)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及路某乙(另案)运输、出售。
1.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强某某收得原油后,被告人路某某联系被告人苏某某驾驶其甘M****1红色东风天龙牌油罐车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二人,将收购的15.43吨原油运输出售给宁夏“华平科瑞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获款60177元。
2.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强某某收得原油后,被告人路某某联系被告人苏某某驾驶其甘M****1红色东风天龙牌油罐车与路某乙二人,将收购的17.08吨原油运输出售给宁夏“**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获款69100元。
3.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强某某收得原油后,被告人路某某联系被告人苏某某驾驶其甘M****1红色东风天龙牌油罐车与路某乙二人,将收购的16.11吨原油运输出售给宁夏“华平科瑞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获款65200元。
2019年8月5日5时许,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民警将路某某、路某乙现场抓获,现场查获非法运输原油的东风天龙牌甘M****1号油罐车与甘M****1号箱式货车各一辆,经西峰采油二区工作人员检测甘M****1号油罐车罐内装有原油11.4方,综合含水30.9%,油量5.44吨,价值17794.24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