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乡**村,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园**号楼**单元**号,系个体机械加工。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2时20分许,齐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冀A*****的小型轿车,沿石丰路由西向东行至石丰路和新元高速跨线桥下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长安交警大队交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司法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4.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现场笔录;5.现场查获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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