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582号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男, 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八巷某某三巷3号之1,联系电话137*******。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00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麦某某醉酒后驾驶粤XEV****号牌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桂大道对开路段,被交警现场查获。交警让麦某某现场吹气测试后(结果为88mg/100ml),便将麦某某收押至停放在现场警车内,等候进一步调查。2020年4月21日00时50分许,周边有群众起哄,随车警察下车处置。2020年4月21日00时55分左右麦某某自行下车逃离现场进入附近巷子。后现场民警多次电话联系及前往麦某某家寻找未果,便通知其家属联系麦某某前往容桂交警中队自首。麦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04时某某,通过拨打电话联系现场执勤民警,后麦某某返回家中洗澡换衣服后,联系执勤民警在容桂红中路红旗小学附近等候。2020年4月21日04时59分执勤民警将麦某某带至新容奇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麦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成分含量为0mg/100ml。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于2020年8月5日签署了《认某某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悔罪。被不起诉人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5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