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黑山县,住黑山县**小区**号楼,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庞莹,辽宁跃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22 时许,被不起诉人左某某伙同张某某驾驶牌号为辽G****3号灰色东风小康面包车至北镇市正安镇四方村靠山屯许成葡萄大窖处,将许某某放在门口的46棵苹果盆栽盗走。2020年3月27日、2020年5月27日,经北镇市公共资源和项目中心两次估价,涉案的苹果盆栽价值人民币2760元。2020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财物入库凭证、指认照片、许某某微信****;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北镇市公共资源和项目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系初犯,有投案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因本案扣押(辽G****3)灰色大发车一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决定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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