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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54********,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村,现租住于泰安市岱岳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1985年起,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泰安市岱岳区**村的家中非法储存导火索71米、爆炸物512克,电雷管1枚。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爆炸物成分含硝酸铵、梯恩梯和木粉,经试验具备爆炸性,是爆炸物;导火索为工业导火索,内装药剂中含硝酸钾、硫磺和木炭,为黑火药,导火索能正常传火,每米燃烧时间为126秒。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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