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54********,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村,现租住于泰安市岱岳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1985年起,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泰安市岱岳区**村的家中非法储存导火索71米、爆炸物512克,电雷管1枚。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爆炸物成分含硝酸铵、梯恩梯和木粉,经试验具备爆炸性,是爆炸物;导火索为工业导火索,内装药剂中含硝酸钾、硫磺和木炭,为黑火药,导火索能正常传火,每米燃烧时间为126秒。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_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