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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于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78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村**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某某**街**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季某某饮酒后驾驶冀R****3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于某某**街**路交通岗北**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户籍信息材料、驾驶证查询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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